三方联动搭建服务平台 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帮助
作者:西宁市 来源:云林县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5-04-05 07:41:57 评论数:
就立法数量而言,截至2008年12月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8649部,其中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5162部,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2534部,经济特区法规255部,自治条例138部,单行条例560部。
我的看法是我们看待中国的司法问题,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走极端,走回头路。第二个是通过司法改革实现地方政权与司法制衡,用司法来制衡县级政权。
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并没有提高司法的权威,并没有提高法院应有的地位。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司法领域中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路线要么变形走样,要么逐渐被视为一种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相吻合的过时东西而加以抛弃。判断者的态度只有是中立的,才能产生公正、准确的判断。完全按西方人的要求和模式去从事有关中国的法制建设,亦步亦趋地被别人牵着鼻子走,是要付出代价,没有出路的。目前司法改革有两个基本观点。
我还要强调的是,法官独立的目的不是要否定党的领导,而是给法官构建一个审判自主的裁判空间。法官不是一群垄断法律知识的特殊人物,不是因为垄断法律知识而高人一等的上层人物。司法界若有腐败潜规则,律师更多的是规则适应者,而非规则制造者。
这位干部的结论是,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买单。而最后买单的不仅是党和政府,更是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它写道,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败诉。另外,根据现实中的经验,作伪证的律师有,检察机关利用刑法第306条打击报复辩护律师的也不是没有。
而现在就将李庄丑化至此,只能说记者的理智让位于情绪,带有很强的倾向性。审判的权力掌握在法官的手上。
实际上,律师在司法制度的作用是起到抗辩平衡,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客观上帮助法院的判决公正合法,经得起人民和历史的检验。根据《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律师队伍是不是有问题?当然有,甚至还比较严重。这个帽子大得让律师戴不起。
律师让部分民众失望,被认为没起到制度设计的作用,原因比较复杂,部分与权大于法的现状有关。这有律师个人品质的原因,对此舆论应该监督和批评。恐怕只是让检方或公权力觉得有所掣肘、不能为所欲为罢了。别忘了,律师辩护的对手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控机关,其提出检控前已进行了理论上应当严格而审慎的工作。
但在我看来,这篇报道并没有完全遵循客观中立的原则,有煽动群众情绪、制造民意之嫌。另一方面,律师行使潜规则是司法腐败的支撑点之一
请看,这是他对重庆律师提出的要求:在当前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重庆律师必须顾大局、讲诚信、守纪律、重操守。既如此,一个政府行政官员是否有权力对律师张口说必须,是否应该以顾大局的名义要求律师站在政府这一边(话虽没有直接说,但意思很明显)。
就此而言,即使是黑社会头目,他也有获得刑事辩护的权利。我不清楚这个运动是政治运动,还是法治运动。治理公共事务,需要权力,这个权力,宪法规定在政府。如此,不如干脆取消律师辩护制度更直接。不是所有的人都要讲政治,比如律师。而且政府还是把这些黑社会送上法庭的公诉人。
尤其是从事司法工作的行政官员,更要努力学会用法律语言说话。由它可以体现司法公正。
媒体报道重庆市新上任的司法局长在一次律师座谈会上讲话,我很奇怪,既然是司法局长,讲话怎么不侧重司法,语义所指反而更多在司法之外。律师吃的是法律饭,不是政治饭,如果要讲意识,第一是法律意识,第二是法律意识,第三还是法律意识。
对公共事务的治理,就是所谓的政治。尴尬在于,任何一次刑事辩护的律师,他的地位正好处在政府的对立面。
法治国家的每一次刑庭辩护,都是律师(或律师团)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博弈。这次重庆打黑,当然是政府行为。于是,我们看到了律师在刑事法庭上的微妙地位,他的辩护对手不是别的,就是要把他的当事人送到牢狱里去的公诉人,而公诉人的背后就是政府。法治国家,政治不能根据它的需要对法律提出任何要求,但法律却必须对政治提出法的要求。
这时他需要负责的对象不是政治或其他,而是也仅仅是他的当事人。如果以行政不得干涉司法的法治标准来衡量,该局长的讲话已经过界。
如果司法和行政是两个不同的事务单元,司法则必须独立于行政。2009-12-21 进入专题: 李庄案 。
某种意义上,政府的工作方向就是这个国家的政治方向。相反,一旦接了案子,哪怕这案子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无关,他也要全力以赴。
但,正如以上,我们通常所谓的政治,都由政府代表。报道虽然简略,但其中问题不少,让人诧异不已。至于我们,正在往法治国家的方向努力。在法治国家,这是一种必要的制度设计,因为政府也有把被告打成黑社会的可能,因此必须在司法过程中给被告一种司法救济,律师及其律师辩护就是这种制度设计下的救济方式之一。
相应地,律师为刑事对象辩护,也是受法治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政治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如果是前者,政治运动也应在法治的框架内展开。并且这两种权利都不能受威胁,尤其是不能受到来自政府行政权力上的威胁。
那么,我们的官员除了自己习惯的政治意识外,还要努力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如果一个律师在接案时还要顾及当事人以外的所谓大局,那是他对职业伦理的背叛。